题目

答案解析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选项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选项A)。

拓展练习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选项C);(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选项D);(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选项A)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选项B,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知识点拓展】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1)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而陈某为取得稿酬所得而自行负担的资料费不得额外减除,则本题稿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000×(1-20%)×70%;(2)陈某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20 000×(1-20%)×70%×20%=2 240(元)。
【知识点拓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收入额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4 000元:收入额=收入-800
每次收入≥4 000元:收入额=收入×(1-20%)
(2)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4 000元:收入额=(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 000元:收入额=收入×(1-20%)×70%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5 000-5 000-3 000-2 500=4 500(元);(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4 500×3%-0=135(元)。
【知识点拓展】
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1)张某取得上市公司非限售股股息,持股期限为3个月(1个月<持股期限≤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张某取得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5 000×50%×20%=500(元)。
【知识点拓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选项B,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属于价格折让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A,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C,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选项A、C、D当选。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