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答案解析
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拓展练习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

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将契税作为开发成本处理;如果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将契税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4)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选项C,利用税法漏洞的方法不属于税务合规计划服务采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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