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税收保全的情形的有(  )。
  • A.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 B.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 C.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纳税人出境
  •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E.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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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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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简答题]

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1)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3)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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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且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 A.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以偷税论处,并不加收滞纳金
  • B.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C.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 D.作进项税额转出,以偷税论处,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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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下列业务中,应在完成业务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的有(  )。
  • A.代理税务注销
  • B.纳税代理申报
  • C.专业税务顾问
  • D.税收策划
  • E.涉税鉴证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选项C)、税收策划(选项D)、涉税鉴证(选项E)、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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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说法正确的有(  )。
  • A.用于管理部门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 B.用于集体福利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时缴纳增值税
  • C.用于生产车间装饰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D.用于在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 E.用于管理部门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时缴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D,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选项B,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选项C、E,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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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某展销集团将本集团自用一幢展馆自 2023 年 1 月起投资于全资子公司家具展销中心,该展馆于 2015 年 7 月由展销集团以 800 万元购置,缴纳相关税费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 840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累计计提折旧 340 万元。投资协议约定,该展馆投资给展销中心时的含税公允价值为 1 325 万元,投资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自行承担。已知展销集团及家具销中心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展销集团以该展馆对外投资时,按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的转让所得选择分 4 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求:

(1)列式计算展销集团以该展馆向家具展销中心投资时,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2)列式计算展销集团以该展馆对外投资应确认的转让所得金额及该项投资 2023—2026 年的计税基础金额。(假设税法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一致)

(3)列式计算家具展销中心接受投资的该展馆 2023 年的计税基础金额(不考虑折旧)。

(4)假定房产适用税率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不变,家具展销中心接受投资的该展馆,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展销集团原缴纳金额相比是否发生变化?请简述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应缴纳的增值税=(1325-800)÷(1+5)×5%=25(万元)。

(2)展销集团以展馆投资时的转让所得=(1325-25)-(840-340)=800(万元)

2023年的投资计税基础=(840-340)+800÷4=700(万元)

2024年的投资计税基础=700+800÷4=900(万元)

2025年的投资计税基础=900+800÷4=1100(万元)

2026年的投资计税基础=I100+800÷4=1300(万元)

(3)家具展销中心接受投资的该展馆2023年计税基础=1325-25=1300(万元)。

(4)展馆转到展销中心后,应交的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理由:母公司以房产投资于已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房产的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家具展销中心与展销集团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余值不一样,所以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因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未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不变,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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