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下列关于数电发票的表述错误的有(  )。
  • A.

    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

  • B.

    数电发票开具前需要领取税控专用设备

  • C.

    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

  • D.

    数电发票的法律效力高于纸质发票

  • E.

    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须领用发票,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

本题来源:真题卷(二)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B,开具数电发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选项D,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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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某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该企业预售楼盘收到的款项,在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
  • A.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B.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C.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D.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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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对其提出审查申请。
  • A.国务院的税收行政法规
  •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C.卫生厅的规章
  • D.政府规章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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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在计算个体工商户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

  • A.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在税前扣除

  • B.

    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税前据实扣除

  • C.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享受100%加计扣除

  • D.

    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器具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 E.

    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在综合所得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可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C,个体工商户没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选项D,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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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不可以。

理由: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新增的加计抵减额=(107-7)×5%=5(万元)。

(4)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7+10=117(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17=3(万元)。

本期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5+6=11(万元)。

本期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为3万元,剩余的8(11-3)万元留待下期抵减。

(5)一般计税方法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3-3=0,无需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该缴纳的增值税=80×3%=2.4(万元)。

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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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税务师受托对A、B、C、D、E五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在相关企业发现如下业务处理并收集有关资料。假定所有涉及企业均为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元,适用税率为25%,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均准确。

资料1:在A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投资取得了乙公司10%的股权。2023年7月,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转增实收资本决议,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5000000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将乙公司转增实收资本的决议和有关资料留存,未作会计处理。

资料2:在B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度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专用设备,租赁期限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支付租金不含税300000元。租赁设备初始计量、计提折旧、确认利息和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为:

(1)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827809.6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72190.4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900000

(2)后续计量

①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275936.5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275936.5

②租赁负债确认期间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支出35595.8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35595.8

③支付租赁费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

 贷:银行存款339000

B公司上述核算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资料3:在C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0月购进并暂估入库一批货物(暂估金额400000元),于2023年9月收到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与暂估金额一致。收到发票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000

 贷:银行存款452000

经审核,该批货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出售40%,C公司按暂估价格进行成本结转,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增加160000元;剩余部分已在2023年7月全部出售,并按暂估价格进行成本结转。

资料4:在D公司(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鉴证时发现,该公司2023年“研发支出”发生额3000000元。经审核:

(1)当年共有6个研究开发项目,均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相关资料齐全并留存备查。

(2)研究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研究开发费与“研发支出”金额一致,均为3000000元。

(3)2023年8月委托境内某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支付技术开发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000元、税额4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

 贷:银行存款84800

(4)2023年6月购置研发活动专用仪器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00元、税额15600元。购入和2023年度折旧(汇总)的会计处理为: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

 贷:银行存款135600

②计提折旧(汇总)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2000

 贷:累计折旧12000

该专用仪器D公司选择2023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料5:在E公司鉴证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将持有丙公司15%股权以4500000元转让,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4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4068000

   投资收益432000

经审核,这部分股权系E公司于2021年11月以自产货物对丙公司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自产货物的成本(计税基础)为3000000元,双方约定按含税公允价4068000元对丙公司投资获取15%股权。E公司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00000元、税额468000元。在税务处理方面,E公司选择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将资产转让所得600000元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用于投资自产货物的转让所得600000元金额作纳税调整减少后,分别在2021年和2022年的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增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12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回答“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时,应说明调增、调减及其金额;不需要纳税调整的,也请说明原因。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过程,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无须纳税调整。

理由:被投资企业将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方无须就该部分转增资本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求2]
答案解析:

先纳税调增500000元,再纳税调减500000元。

理由: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同对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纳税调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纳税调减。

[要求3]
答案解析:

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为5000000×10%=500000(元)。

理由: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企业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要求4]
答案解析:

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纳税调增,金额为275936.5元。

由租赁负债形成的财务费用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增。金额为35595.8元。

租赁费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减,金额为300000元。

[要求5]
答案解析:2022年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的销货成本为0元,待2023年9月取得发票后可以追补扣除160000元;2023年可以扣除的销货成本为240000元。
[要求6]
答案解析:

无须纳税调整。

理由:由于2023年9月份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法扣除凭证,且金额与暂估价格一致,因此无须纳税调整。

[要求7]
答案解析:无须进行纳税调整。更正2022年申报表时,直接删除调增的160000元即可。
[要求8]
答案解析:

应纳税调减108000元。

理由: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税前一次性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金额=120000-12000=108000(元)。

[要求9]
答案解析:

委托研发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金额=80000×80%=64000(元)。

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额扣除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金额为120000元。

[要求10]
答案解析: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3000000-80000+80000×80%+108000)×100%=3092000(元)。
[要求11]
答案解析:

应纳税调增360000元。

理由: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确认的所得为600000-120000×2=360000(元)。

[要求12]
答案解析:

不需要。

理由: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所得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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