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择A,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选项E,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因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拓展练习
A栋写字楼,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A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5%以内)=60+(350+600)×5%=107.5(万元)。
B栋写字楼,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要并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并计算扣除。
B栋写字楼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比例(10%以内)=(350+600)×8%=76(万元)。
开发费用合计=107.5+76=183.5(万元)。

选项A不当选: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选项B当选:属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选项C、E当选: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选项D不当选: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不含超期加收的利息、罚息。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400-110-40)+(1000+2000 )×5% = 250+150 =400(万元)。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本题中,2024年6月购入,2025年2月转让,不足12个月,不需要加计扣除。所以可以扣除旧房金额及加计扣除=350+17.5= 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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