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收到的政府补助与销售车辆取得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2)本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项税额=(1200+56.5)÷(1+13%)×13%=144.55(万元)。

拓展练习
(1)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②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2)该设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4.6×(420-35)÷420×100%=50.05(万元)。

(1)业务(2)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按照“生产生活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
(2)甲软件开发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3%+80×6%+50×13%=24.3(万元)。
(1)业务(6):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1+3%)×3%=0.06(万元)。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进项税额=0.95(万元)。
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6×6%=0.36(万元)。
餐饮费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3+0.06+0.95+0.36=6.37(万元)。
(1)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2)软件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6+0.95+0.36)×100÷(100+80+50)=1.47(万元)。
(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13-1.47=11.53(万元)。
(4)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11.53-100×3%=8.53(万元)。
(1)甲软件开发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前应缴纳的增值税=24.3-6.37=17.93(万元)。
(2)即征即退税额=8.53(万元)。
(3)当月甲软件开发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后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17.93-8.53=9.4(万元)。

(1)甲公司的社区食堂为公司职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甲公司当月销项税额=(20+30+10)÷(1+6%)×6%=3.4(万元)。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全部为免税项目发生,全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应缴纳的增值税=600×13%-65=13(万元)。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无偿提供服务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
(2)销项税额=6×9%=0.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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