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20000×30%=6000(元)<实际发生额7000元,按照6000元在税前扣除,戚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6000)×20%=2800(元)。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选项B)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选项C)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选项D)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选项A)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杨某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2)×20%×10000=9000(元)。
(1)杨某参加商业演出和综艺节目的录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参加商业演出,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10000×(1-20%)×30%-2000=7600(元)。
(3)参加综艺节目录制,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10000×(1-20%)×40%-7000=377000(元)。
(4)共应预缴个人所得税=7600+377000=384600(元)。
(1)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0000)×(1-20%)-60000=932000(元)。
(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932000×30%=279600(元)>100000元,杨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00000元。
(1)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0000)×(1-20%)-60000-100000=832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85920。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32000×35%-85920=205280(元)<预缴税额384600元。
(3)杨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退个人所得税=384600-205280=179320(元)。
选项B不当选: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选项E不当选: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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