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目前,在开具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的经营业务主要有:
(1)提供建筑劳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拓展练习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选项C)、滞纳金(选项B)、罚款(选项A)、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选项A)、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选项D)、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选项C)、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査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选项E)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选项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C、D,属于与差额纳税相关的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E,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项A,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选项B,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选项C,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遵循“一车一票”原则;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汇总开具,同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选项B,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不加征滞纳金。
选项C,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不属于偷税,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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