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选项A,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选项C,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是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电子发票。

纳税人在首次申请领用发票时,办理的主要涉税事项包括发票票种核定(选项A)、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选项B)、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选项C)、发票领用(选项D)等涉税事项。选项E,属于后续申领发票办理的涉税事项。

一般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
(5)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选项D)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所述,选项A、B、C、D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当选。选项E不属于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不当选。

目前,在开具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的经营业务主要有:
(1)提供建筑劳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支付机构预付卡,即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9)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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