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活动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  )。
  • A.工业流程环节的质量控制
  • B.市场调查研究
  • C.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D.失败的研发活动
  • E.对现存工艺流程进行的简单改变
本题来源:第四节 所得税纳税审核方法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选项E)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选项B)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选项A)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选项C)

综上所述,选项A、B、C、E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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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

企业发生的下列项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 A.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

  • B.企业按规定计提的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 C.违反合同交付的违约金
  • D.税收滞纳金
  • E.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

选项A,企业提供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选项D,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选项E,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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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不需要留存资料。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要求2]
答案解析:有三种扣除方式。分别为均摊、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要求3]
答案解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工资收入)+50000×(1-20%)×(1-30%)(稿酬收入)+120000×(1-20%)(劳务报酬收入)-60000(基本费用扣除)-24000×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600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80000(元);

应纳税额=180000×20%-16920=19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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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要求2]
答案解析:

企业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要求3]
答案解析: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要求4]
答案解析:

不需要。

理由: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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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一共有三个档位: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是1500元/月(定额扣除);

②除上述①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是1100元/月(定额扣除);

③除上述①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是800元/月(定额扣除)。

[要求2]
答案解析:

张某不能扣除。

理由: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个人养老金能税前扣除。

②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据实扣除。

[要求4]
答案解析: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要求5]
答案解析:

可以由张某扣除。

理由: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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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印花税: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缴纳印花税=500×0.5‰=0.25(万元)。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500-360-0.25=139.75万元(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39.75×25%=34.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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