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考季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最后一次万人模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本小问共8分

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2分,同时书写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和开票方才可得分)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分,或书写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亦可得分)

(2)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2分,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红冲流程写到开票方发起可得1分,或者受票方发起可得1分,两个都写到即可得2分)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2分)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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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 A.食品加工厂将自产啤酒用于生产熟食制品
  • B.百货公司零售金基首饰
  • C.连锁超市零售卷烟
  • D.4S店销售大型商用客车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只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选项C、D,只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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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关于追征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追征纳税人所骗取的税款
  • 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 C.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限为2年,同时加收滞纳金
  • 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同时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对于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选项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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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 B.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 C.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 D.纳税人应单独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电子发票报销入账的相关规定:

——符合电子账簿条件的单位

应将电子专用发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用发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

——不满足电子账簿相关条件的单位

采用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用发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不能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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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包括(  )。
  • A.烟草制造业
  • B.批发和零售业
  • C.房地产业
  • D.化妆品制造业
  • E.住宿和餐饮业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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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 A.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B.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C.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D.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
  • E.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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