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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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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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2024年1月15日,赵某、钱某、孙某用个人财产以投保人身份分别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赵某、钱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本人,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妻子。孙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妻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

2025年3月5日,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出现感情问题,通知李某后在该保险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李某变更为赵某的儿子,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4月10日,赵某与妻子李某领取离婚证书。4月12日,赵某携带批注后的保险单,去甲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后妻子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赵某。李某主张,该身故受益人变更于4月12日生效,赵某主张于3月5日生效。

2025年5月6日,钱某和妻子周某商量后,在保险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周某变更为钱某的女儿,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后钱某因病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钱某女儿向甲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钱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日,孙某妻子吴某意外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6月5日,孙某与其儿子产生矛盾。遂在保险单上批注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孙某女儿。6月7日,孙某女儿持保险单请甲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遭到拒绝,孙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2025年3月5日变更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可以主张变更生效时间为2025年3月5日,即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受益人之时。

[要求2]
答案解析:

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本题中,钱某变更受益人时,仅在保险单上批注,未通知甲保险公司,所以钱某的变更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孙某妻子吴某去世时,保险事故发生,孙某在吴某去世后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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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 A.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 B.交付出资证明之日
  • C.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 D.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有何不同?

不同财产权利的质权生效时间如表所示:

财产权利质权生效时间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示】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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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 B.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向债权人主张
  • C.债权人应以债务人名义行使代位权
  • D.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选项A不当选;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选项B不当选;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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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赵某、钱某、乙公司为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其中赵某、乙公司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公司委派王某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下列关于合伙人权利和义务表述正确的有(    )。
  •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甲合伙企业
  • B.赵某和乙公司应定期向钱某报告甲企业财务状况
  • C.钱某有权监督赵某和王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D.钱某有权查阅甲企业会计账簿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选项A不当选。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选项B当选。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C当选。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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