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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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选项A、B不当选;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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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记载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本题中,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属于定日付款的汇票,且汇票的付款期限未超过6个月,因此符合票据法关于付款日期的记载规定。
[要求2]
答案解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本题中,汇票付款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即到期日为2023年7月5日,票据权利时效期间至2025年7月5日届满。乙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才向承兑人丙公司提示付款,已超过2年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丙公司以乙公司丧失票据权利为由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3]
答案解析: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乙公司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乙公司有权请求出票人甲公司或承兑人丙公司返还与票据金额10万元相当的利益,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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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B当选,选项C不当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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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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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选项B不当选。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选项C、D不当选。抵销后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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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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