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5人,下列关于监事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公司监事不能连选连任
  • B.公司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 C.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至少为2人
  • D.公司监事在任期内不得辞任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选项A不当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选项B当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选项C当选。《公司法》并未禁止监事在任期内辞职,但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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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组合题]

张某欲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遂与甲房地产公司在2024年1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张某于2024年7月1日前分期支付房款总额3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张某交付M商品房。

202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普通合伙企业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4年3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2024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企业以一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抵押,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M商品房已建好且包含在该建筑物内。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张某分期支付甲公司共计300万元房款。

2024年7月5日,甲公司向乙企业背书转让由丙公司出票、丁银行承兑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30万元,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其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汇票到期戊公司找丁银行提示付款,丁银行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乙,丙追索,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12月31日建筑物已建设完成,M房符合交付条件,但甲公司暂未交付。由于甲公司无力支付剩余的800万元货款给乙企业,2025年1月3日,乙企业与甲公司商议,变卖了包含M商品房的抵押建筑物。2025年1月6日,张某得知此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将M商品房交付。

乙企业经过调查发现:(1)甲公司股东李某2022年1月10日认缴的出资额100万元尚未缴纳;(2)2024年12月11日,甲公司股东赵某协助陈某抽逃出资200万元。

2025年1月20日,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甲公司偿还800万元货款及利息;(2)要求李某缴纳出资100万元及利息;(3)要求陈某对乙企业赔偿200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乙企业无法偿还欠钱某的50万到期债务,钱某遂向乙企业的合伙人周某讨要50万元欠款,周某认为,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以份额比例承担债务,自己持有乙企业1%份额,仅同意偿还0.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票据法、合同法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企业抵押权设立的日期为2024年2月5日。根据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与乙企业于2024年2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在该日设立。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某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将M商品房交付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题中,张某已于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分期支付300万元全额房款,故可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将M商品房交付。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在向乙企业背书转让(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时注明“不得转让”,但乙企业作为后手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因此甲公司对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乙企业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协助陈某抽逃出资200万元,因此赵某应当对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企业作为债权人,要求赵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5]
答案解析:李某如果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本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尚未缴纳,其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李某的抗辩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周某以其持有1%的份额为由仅赔付0.5万元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关于债务分担比例的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本题中,债权人钱某有权要求合伙人周某承担全部50万元债务,周某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比例为由拒绝承担全部债务。周某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周某仅同意偿还0.5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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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组合题]

2024年1月15日,赵某、钱某、孙某用个人财产以投保人身份分别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赵某、钱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均为本人,身故受益人均为自己的妻子。孙某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妻子,身故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

2025年3月5日,赵某与其妻子李某出现感情问题,通知李某后在该保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李某变更为赵某的儿子,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4月10日,赵某与妻子李某领取离婚证书。4月12日,赵某携带批注后的保单,去甲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后妻子李某因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赵某。李某主张,该身故受益人变更于4月12日生效,赵某主张于3月5日生效。

2025年5月6日,钱某和妻子周某商量后,在保单上批注身故受益人由周某变更为钱某的女儿,但未通知甲保险公司。后钱某因病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钱某女儿向甲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钱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日,孙某妻子吴某意外去世,符合保险金的领取条件。6月5日,孙某与其儿子产生矛盾。遂在保单上批注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孙某女儿。6月7日,孙某女儿持保单请甲保险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遭到拒绝,孙某女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2025年3月5日变更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赵某可以主张变更生效时间为2025年3月5日,即其在保单上批注变更受益人之时。
[要求2]
答案解析:甲保险公司认为钱某变更身故受益人对其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本题中,钱某变更受益人时,仅在保单上批注,未通知甲保险公司,所以钱某的变更行为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孙某女儿请求甲公司向其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孙某妻子吴某去世时,保险事故发生,孙某在吴某去世后变更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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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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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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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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