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25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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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选项A、C、D不当选,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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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周某外甥能否考上重点大学属于不确定的事实,是附条件的双方法律行为,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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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应承担3600元,王某应承担1200元。根据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题中,张某、李某、王某对房屋按份共有,且对费用分摊未作特别约定,因房屋窗户坠落砸伤路人产生的医药费属于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应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总的医药费为12000元,在内部关系上,李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30%=3600元,王某应承担的费用为12000x10%=120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李某购房比例为75%,王某购房比例为25%。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无特别约定且李某和张某互不相让,故按照转让时李某和王某的共有份额比例(3:1)行使。
[要求3]
答案解析: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除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本题中,张某4月1日通知,4月14日李某和王某表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并未超过15日,故张某不能以未及时回复为由拒绝两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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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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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本题中,合同约定成立地为N市,因此应按照该约定。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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