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李可云是晟海机械厂(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入伙协议中约定:“李可云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下列关于李可云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及入伙协议约定效力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

    李可云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B.

    该入伙协议约定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善意债权人

  • C.

    李可云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 D.

    李可云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本题来源:真题卷(一)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对合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新合伙人应当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但在清偿后有权依据入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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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将祖传玉器质押给乙作为担保向乙借款,乙将玉器寄存于丙处。寄存期间,丙因急需用钱以市价将玉器出售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下列关于物权变动及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丙、丁玉器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 B.

    丁原始取得玉器所有权

  • C.

    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丁主张行使对玉器的质权

  • D.

    甲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请求丁返还玉器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受让与人无处分权事实的影响,合同不会因让与人无权处分而不生效、无效、效力待定。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选项A错误。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受让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

(2)须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

(3)须支付合理价格受让动产;

(4)须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交付。本题中,丙将玉器出售给丁是无权处分行为,而丁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玉器已经交付,因此丁善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选项B正确。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本题中,甲、乙都不能对丁主张权利,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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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债权人乙以甲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甲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证明其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法院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 A.

    不予受理乙的破产清算申请

  • B.

    告知乙若改为申请破产重整则予以受理

  • C.

    告知乙若改为申请破产和解则予以受理

  • D.

    受理乙的破产清算申请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破产原因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破产申请的依据。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本题中,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证明其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举证证明未出现破产原因,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情形包括:

(1)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2)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本题中,甲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也不存在“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因,选项B错误。和解的目的是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因此和解的前提是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题中,甲公司不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解前提,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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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通常,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当。仅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也可能需依法合理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是法律基于公平考量在行为人(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强制进行了损失分摊,其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实现分配正义,体现公平理念,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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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确定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
  • A.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尚未届至
  • B.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C.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确定不能成就
  •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未获批准
  • E.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尚未完全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亦称“待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而该特别生效要件尚未成就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尚未满足法定特别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等手续方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

(2)尚未满足约定特别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停止条件尚未成就或所附期限尚未届至(选项A)。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其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确定的不能成就,则其即转化为“确定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前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等手续方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未获批准(选项D);后者如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停止条件确定不能成就(选项C)。选项B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选项E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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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附加刑适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 B.

    犯罪分子假释后,不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 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无须执行

  • D.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数罪并罚时附加刑仍须执行

  • E.

    附加刑不能单独适用,只能附加适用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选项A正确。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选项B错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选项C错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选项D正确。附加刑可单独适用,可附加适用,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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