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22年~2023年开发一栋写字楼,经营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通过政府拍卖受让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7 00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按照4%税率计算缴纳契税280万元,并取得完税凭证。2023年1月准备开工建设,因客观原因土地容积率被调低,财政部门通知可以退还土地出让金1 000万元。
(2)2023年11月写字楼开发竣工,12月底售罄取得收入27 000万元。
(3)该项写字楼开发成本共计8 000万元,财务费用1 10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相关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证明的利息支出2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销售费用700万元。
(4)开发全过程中,“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为1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息支出符合条件允许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税金为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可以退还相应的契税。
应提交的资料: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7 000+(280-1 000×4%)-1 000=6 240(万元)
开发成本=8 000(万元)
开发费用=200+(6 240+8 000)×5%=912(万元)
转让环节税金=150(万元)
加计扣除的金额=(6 240+8 000)×20%=2 848(万元)
可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6 240+8 000+912+150+2 848=18 150(万元)
增值额=27 000-18 150=8 850(万元)
增值率=8 850÷18 150×100%=48.7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 850×30%=2 655(万元)

位于市区的某生产节能产品的科技公司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10 000万元(含高新技术产品收入5 500万元),其他收益500万元,营业成本2 000万元,税金及附加200万元,管理费用3 000万元,销售费用5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营业外支出500万元,自行核算的利润总额4 000万元。2024年2月该企业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3月1日,将郊区占地1 000平方米的仓库用于出租,该仓库为2016年购入,原值500万元。合同载明一次性收取2023年不含税租金10万元,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未缴纳印花税。2023年未就该仓库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6月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商铺进行装修,改造花费500万元。已知租赁期为5年,装修费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3)7月收到政府发放的科技补贴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将其计入其他收益,并将补贴收入金额全部用于项目研发。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拟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
(4)9月向省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出资400万元,用于基础研发;向某财经大学出资100万元,用于市场调研。
(5)12月生产、销售节能产品1万件,按政策规定,节能产品的财政补贴为10元/件,该家企业共收到补贴1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财务人员拟将该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
(6)向自然人股东王某借款1 000万元,并支付全年利息5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已知王某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400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企业无法提供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资料。
(7)企业投入1 800万元研发费用,用于研发节能技术,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其中500万元来自于7月收到的科技补贴。另外,投入200万元用于为顾客提供节能产品的技术支持活动。
(其他相关资料:房产税减除比例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为6元/平方米,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为1‰。)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500×(1-30%)×1.2%×2÷12+10×12%=1.9(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 000×6÷10 000=0.6(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10×5%=0.5(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10×1‰=0.01(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印花税合计数=1.9+0.6+0.5+0.01=3.01(万元)
企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500÷5)×6÷12]=450(万元)
财务人员的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项目研发)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果作为征税收入,该科技补贴用于项目研发的支出不仅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从而享受到更低的税负。
财务人员的选择不合理。
理由: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财务人员拟将该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不合理。
企业不能作为高新技术企业。
理由:该企业2023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5 500÷10 000×100%=55%<60%,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较低税负下,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 000-1.9-0.6-0.01+450-400+18-1 800=2 265.49(万元)
应纳税额=2 265.49×25%=566.3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