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 A 不当选。在中国境内书立或在中国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当事人各方(甲、乙)均应缴纳印花税,选项 B 当选。甲公司 15 名员工在我国提供劳务累计未超过 183 天,不构成常设机构,选项 C 不当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款 =212÷(1+6%)×6%=12(万元),选项 D当选。


居民个人吴某为甲公司(境内A股上市公司)员工,因经营需要,2024年甲公司向吴某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吴某接受该股票期权授权及行权情况如下:
(1)1月4日,吴某接受10 000股的股票期权授权,约定半年内可以按照8元/股行权。
(2)3月2日,吴某按照约定行权10 000股甲公司股票,当日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
(3)5月8日,吴某按持股数量取得股息2 000元。
(4)7月6日,吴某将持有的股票以20元/股转让,当日股票收盘价为20.5元/股。
(其他相关资料:不考虑吴某的专项附加扣除因素;上述期权授予时约定不得转让。)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行权时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5-8)=70 0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 000×10%-2 520=4 480(元)
吴某持股期限大于1个月小于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 000×50%×20%=200(元)
转让股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