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1986年3月10日,刘沧海(被继承人)与葛丽娟登记结婚。1994年4月12日,刘沧海与葛丽娟从某医院抱养刘欣颖,医院为刘欣颖开具出生证明。嗣后,刘沧海与葛丽娟为刘欣颖办理收养和户籍登记。2000年7月,刘沧海与葛丽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法院判决刘沧海与葛丽娟离婚,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甲区海港路3号的房屋判归葛丽娟所有。刘欣颖由葛丽娟抚养并独自承担抚育费。2002年2月,刘沧海与何燕结婚,次年生子刘小涛。2016年10月4日,刘沧海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沧海之父已于2016年5月死亡,母亲季海霞由刘沧海胞弟刘沧山照料生活。2017年7月,刘欣颖以何燕、刘小涛、季海霞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刘沧海遗产,法院表明刘沧海名下财产两项:(1)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一套(刘沧海与葛丽娟离婚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2)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07年5月购买。另外查明,何燕名下婚后存款80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23万元、抚恤金5万元。2017年8月23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季海霞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季海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下列关于本案原告刘欣颖身份及亲属关系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刘欣颖与何燕属于近亲属关系
  • B、刘欣颖属于非婚生子女
  • C、刘欣颖与刘沧海之间属于直系血亲
  • D、刘欣颖与刘小涛系养姐弟关系
  • E、刘欣颍与刘沧海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要求2]下列关于刘沧海遗产管理人担任和权限说法,正确的有(  )。
  • A、刘沧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 B、刘沧海遗产管理人依法应由何燕一人担任
  • C、当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时,葛丽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D、遗产管理人无权处理刘沧海的债权债务
  • E、除刘小涛、季海霞外,本案其他继承人依法都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要求3]下列财产中,属于刘沧海遗产的有(  )。
  • A、理想路1/2产权
  • B、40万元存款
  • C、交通事故赔偿款23万元
  • D、海港路房屋1/2产权
  • E、抚恤金5万元
[要求4]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区法院
  • B、何燕住所地法院
  • C、季海霞住所地法院
  • D、甲区中级人民法院
  • E、刘欣颖住所地法院
本题来源:真题卷(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C,D,E
答案解析:

选项A,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刘欣颖与何燕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近亲属。

选项B,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题中,刘欣颖属于收养的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

选项C、E,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选项D,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刘欣颖与刘小涛属于养姐弟关系。

[要求2]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A、B、E,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可得知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葛丽娟作为刘沧海前妻,并不属于该遗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

选项D,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要求3]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B,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为何燕与刘沧海婚后购买)与婚后存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理想路1/2产权和40万元存款属于刘沧海遗产。

选项C、E,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赔偿款与抚恤金均产生于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选项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生效时,葛丽娟即取得了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刘沧海的遗产。

[要求4]
答案: A
答案解析: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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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将其家用轿车卖给乙并完成交付,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几天后,甲又将该车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甲乙、甲丙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甲丙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 B.甲向丙出售轿车构成无权处分,故甲丙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 C.甲乙买卖合同因成立在先而有效,甲丙买卖合同成立在后而无效
  • D.甲乙买卖合同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甲丙买卖合同因办理过户登记而有效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C,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生效。本案例中甲乙买卖合同、甲丙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选项B、D,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上述“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虽然甲乙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乙通过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甲又将该车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丙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得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汽车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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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以可以估价并能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 B.以劳务作价出资
  • C.以出质的股权出资
  • D.以商誉作价出资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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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民事权利中,权利人不得转让和继承的有(  )。
  • A.租金债权
  • B.地役权
  • C.身体权
  • D.健康权
  • E.居住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权利主体本人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格权、身份权、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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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云岭市甲区张某在乙区王某处采购家具,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甲区,由丙区陈某负责运输。后因家具存在瑕疵,产生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应当由甲区法院进行管辖
  • B.可以由丙区法院进行管辖
  • C.可以由乙区法院进行管辖
  • D.应当由云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 E.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答案解析
答案: C,E
答案解析:

选项A、B、C,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本案例中,可以由甲区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乙区法院管辖。

选项D,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此处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选项E,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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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B、C,3月15日,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D,3月15日居住权设立在先,3月2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后,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选项A、E,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是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转移至后手(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者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高的结果(丙继受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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