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以下证据资料不得作为涉税鉴证依据的有(  )。
  • A.以审阅、查阅换取的证据材料
  • B.

    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C.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 D.以检查盘点获取的证据材料
  • E.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选项B)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选项E)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选项C)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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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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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商事登记后,办理行政登记的机关是(  )。
  • A.省税务机关
  • B.主管税务机关
  • C.县税务机关
  • D.市税务机关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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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税务师在审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该个人独资企业有从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分红,正确的处理是(  )。
  • A.并入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B.不并入经营所得,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
  • C.不并入经营所得,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D.不并入经营所得,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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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员工开具的购买方名称为个人姓名的票据中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有(  )。
  • A.火车票
  • B.电话费单据
  • C.登机牌
  • D.因公出差的签证费财政票据
  • E.长途客车票
答案解析
答案: A,D,E
答案解析:

选项B,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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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1)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3)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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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酒店式公寓经营者以长(短)租形式出租,有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叫醒、保洁、安保等酒店配套服务,另一种是出租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已知酒店式公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

(1)两种运作模式下,经营者出租酒店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2)酒店产权为经营者所有时,两种运作模式下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3)酒店为经营者租入时,两种运作模式下,谁是酒店的房产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出租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2)模式一属于经营者自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

模式二属于经营者出租,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租金”,税率为12%。

(3)两种运作模式下,酒店的产权所有人均是纳税人,属于产权所有人将酒店出租给酒店经营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向经营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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