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真题卷(三) 点击去做题 箭头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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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税务师在审核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发现该个人独资企业有从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分红,正确的处理是(  )。

  • A.并入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B.不并入经营所得,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免征个人所得税
  • C.不并入经营所得,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D.不并入经营所得,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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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且符合(  )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 A.未设置账簿的
  • B.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 C.

    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D.未取得收入的
  • E.

    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4)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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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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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1月: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100000元,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月:不含税销售额110000元>100000元,不免征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110000×1%=1100(元)。

3月:不含税销售额130000元>100000元,不免征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1500+(130000-50000)×1%=2300(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假设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80000元(40000+110000+130000)<300000元,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1500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不可以。

理由: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要求4]
答案解析: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征收率是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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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要求2]
答案解析:

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要求3]
答案解析:

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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