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网络通信业务。2024年3月20日夜,有多个投资圈社交网络聊天群谈及甲公司2023年的业绩情况,数个有影响力的公众号也在当晚推送相关群聊截图,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关注。次日,甲公司股票交易量明显增加,交易价格明显上涨。2024年4月25日,甲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声称,其网络通信业务在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42亿元,利润总额为4亿元,该业务还将在最近几年为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2024年5月8日,甲公司某财务人员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该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形。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6月5日发布公告,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4年6月1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其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当日,甲公司股价继续维持低位,并无明显变化。投资者赵某于2024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8日多次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于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均在基准日之前)陆续卖出。随后,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认为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2024年6月20日,乙公司针对甲公司目前的状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甲公司股份合计2 000万股,持股比例从原来的6.30%减至4.80%。期间,乙公司并未通知甲公司,也未对外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随后对其出具了警示函。乙公司辩称,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间,甲公司董事李某的妻子张某利用其朋友账户多次买入并卖出甲公司股票,获利150万元。甲公司董事会知晓上述情况后,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两个月后,已连续27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股东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本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分别为哪一天?并分别说明理由。
[要求2]
赵某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应否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3]
赵某关于“其损失应以多次买入股票的最高价格与卖出股票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4]
乙公司关于“此次减持后持有甲公司股份已不足5%,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并说明理由。
本题来源:第6节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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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1)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4年4月25日。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2)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6月5日。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且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应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含)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含)起至公告日(含),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要求5]
答案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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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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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1)选项A: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4)选项D:律师丁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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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甲于2024年1月8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2万股,不在“6个月内”,不构成短线交易;1月22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4万股,属于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的短线交易行为,所得收益=4×(22-21)=4(万元),应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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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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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关于其“并无泄露、传播内幕信息的主观意图,因此并未违反证券法”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买卖),不论其泄露时的主观状态,都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不构成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作为与乙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悉了内幕信息后又泄露内幕信息并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
[要求3]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交易行为并不违反证券法”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与丁之间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再次进行“信息传递”。丁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未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要求4]
答案解析:戊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
[要求5]
答案解析:
辛关于“戊应将其2024年6月7日至6月18日交易获利的15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收益。
[要求6]
答案解析:辛以自己名义,以戊和公司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向公司返还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短线交易归入权,公司董事会未在该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未执行短线交易归入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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