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欲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居住,遂与甲房地产公司在2024年1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张某于2024年7月1日前分期支付房款总额3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张某交付M商品房。
2024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签订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24年3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价款。2024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企业以一栋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抵押,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M商品房已建好且包含在该建筑物内。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张某分期支付甲公司共计300万元房款。
2024年7月5日,甲公司向乙企业背书转让由丙公司出票、丁银行承兑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30万元,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其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汇票到期戊公司找丁银行提示付款,丁银行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遂向甲、乙、丙追索,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12月31日建筑物已建设完成,M房符合交付条件,但甲公司暂未交付。由于甲公司无力支付剩余的800万元货款给乙企业,2025年1月3日,乙企业与甲公司商议,变卖了包含M商品房的抵押建筑物。2025年1月6日,张某得知此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优先于乙企业将M商品房交付。
乙企业经过调查发现:(1)甲公司股东李某2022年1月10日认缴的出资额100万元尚未缴纳;(2)2024年12月11日,甲公司股东赵某协助陈某抽逃出资200万元。
2025年1月20日,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甲公司偿还800万元货款及利息;(2)要求李某缴纳出资100万元及利息;(3)要求陈某对乙企业赔偿200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因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乙企业无法偿还欠钱某的50万元到期债务,钱某遂向乙企业的合伙人周某讨要50万元欠款,周某认为,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以份额比例承担债务,自己持有乙企业1%份额,仅同意偿还0.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票据法、合同法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