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该制药公司202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该公司国债转让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55=3.55(万元)
注: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②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③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④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200×8%=96(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扣除额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⑤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业务(2)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12-1+5-10=22(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6000+400=6400(万元)
①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6400×30%=1920(万元),当年发生的4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整。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③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0×60%=3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400×5‰=32(万元),实际扣除限额32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2=28(万元)
业务(3)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8=78(万元)
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100%=100(万元)
注: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会计利润=6000+400+200-2800-300-200-120-600-800-180+200=1800(万元)
①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50万元可据实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②直接向某学校捐赠的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万元。
③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1800×12%=216(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自然灾害地区捐赠额7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5)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①污水处理设备可以抵免应纳税额=(300÷1.13)×10%=26.55(万元)
注: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②处理公共污水取得的所得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2=8(万元)
注: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应调减应纳税额26.55万元。
业务(7)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10%)÷(2×12)×6-50×(1-10%)÷(4×12)×6=5.63(万元)
注: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应纳税所得额=1800-3.55-22+78-100+20-8+5.63=1770.0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770.08×25%-26.55=415.97(万元)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80箱,销售额264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300箱,销售额1012.5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6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3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81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60箱A牌卷烟抵偿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除特别说明外,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64×56%+80×150÷10000=149.04(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12.5×56%+300×150÷10000)×50%=285.75(万元)
理由: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委托方收回烟丝后对外销售价格=81÷30%=270(万元)大于该批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120+20+5.6)÷(1-30%)=20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81×30%-62.4×30%=5.58(万元)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264÷80=3.3(万元/箱),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1012.5÷300=3.375(万元/箱)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375×60×56%+60×150÷10000=114.3(万元)
注:以卷烟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居民个人王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均年满70岁,育有一名1岁的女儿,其2022年收入及支出信息如下:
(1)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6000元,含按国家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3500元。
(2)2022年3月将其个人作品以图书形式进行发表,从甲出版社取得收入2000元。
(3)2022年6月应邀在A学校进行文学专题讲座,获得收入30000元。
(4)2022年9月提供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给乙公司使用,获得收入2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时享受,均由王某100%扣除,各支付单位均已代扣代缴税款。)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工资、薪金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6000×12-3500×12-5000×12-2000×12-1000×12)×20%-16920=17880(元)
稿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70%×20%=168(元)
劳务报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20%=240(元)
王某2022年预扣预缴中已经缴纳的税款=17880+168+5200+240=23488(元)
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200720×20%-16920=23224(元)
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获退税款=23488-23224=2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