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王某2022年预扣预缴中已经缴纳的税款。
计算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退(补)个人所得税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6000×12-3500×12-5000×12-2000×12-1000×12)×20%-16920=17880(元)
稿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70%×20%=168(元)
劳务报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20%=240(元)
王某2022年预扣预缴中已经缴纳的税款=17880+168+5200+240=23488(元)
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200720×20%-16920=23224(元)
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获退税款=23488-23224=264(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选项B不当选);(4)取得境外所得(选项A不当选);(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项D不当选);(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80箱,销售额264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300箱,销售额1012.5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6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3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81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60箱A牌卷烟抵偿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除特别说明外,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64×56%+80×150÷10000=149.04(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12.5×56%+300×150÷10000)×50%=285.75(万元)
理由: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委托方收回烟丝后对外销售价格=81÷30%=270(万元)大于该批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120+20+5.6)÷(1-30%)=20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81×30%-62.4×30%=5.58(万元)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264÷80=3.3(万元/箱),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1012.5÷300=3.375(万元/箱)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375×60×56%+60×150÷10000=114.3(万元)
注:以卷烟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