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业务(2)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3)的销项税额。
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业务(5)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业务(7)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业务(8)进口厢式货车时应缴纳的关税、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税额。
根据业务(9)计算当期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答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企业按月计算得出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如果有权调整,应如何调整。
计算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业务(1)的销项税额=2260÷(1+13%)×13%=260(万元)
注:现金折扣金额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向境外客户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3÷(1+3%)×3%=0.03(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作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按购买方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应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厢式货车应缴纳的关税额=100×15%=15(万元)
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100+15)×10%=11.5(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5)×13%=14.95(万元)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100+1+800=901(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2×(30+901)÷(2000+30+400+901)=5.37(万元)
注: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20.25×7%=8.42(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20.25×3%=3.61(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20.25×2%=2.41(万元)
合计=8.42+3.61+2.41=14.44(万元)






(本小题6分。)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注: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当月仅需对销售的50%的A牌香烟计缴消费税。
业务(3)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120+20+5)÷(1-30%)=207.14(万元)
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207.14×30%=62.14(万元)
注:甲厂委托乙厂加工应税消费品,甲厂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乙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理由:委托加工收回后对外销售部分的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207.14×20%=41.43(万元),小于对外销售价格5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58×30%-41.43×30%=4.97(万元)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A牌卷烟的最高计税价格=1330÷350=3.8(万元/箱)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3.8×56%+90×150÷10000=192.87(万元)
注: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