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王某 3 月转让住房 A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回答王某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计算王某应享受的退税额并回答取得该退税额的理由;回答王某提取的住 房公积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住房 A 的原值 =70+0.7=70.7(万元)
合理费用 =70.7×10%+5=12.07(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70.7-1-12.07)×20%=3.246(万元)
纳税人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 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王某应享受的退税额为 3.246 万元。
理由: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20 980 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1 360 万元。
2023 年 3 月该企业进行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3 月收到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确认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已缴纳增值税,未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拟将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4 月转让公寓一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 5 000 万元,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其他税费 12 万元。该公寓购于 2014 年 12 月,购房发票上注明金额 3 500 万元,已缴纳契税。企业自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6.43 万元。
(3)8 月购进一批汽车零部件尚未领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万元,增值税 52 万元。企业拟选择将其在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2 月购入一栋不含增值税售价 4 000 万元的闲置厂房,因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企业未计算缴纳房产税。
(5)12 月发现有一笔发生于 2016 年的实际资产损失 50 万元未在当年扣除,拟向税务机关申报确认损失并于 2022 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12 月向甲公司赊销一批汽车,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售价 800 万元,增值税104 万元。企业将该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月末双方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一批汽车配件偿还该欠款,甲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配件价款 750 万元,增值税 97.5 万元,该批配件的实际成本 650 万元。重组当日,该笔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 904 万元。企业 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0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75 000
贷:应收账款 9 040 000
(7)全年投入 8 900 万元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相关明细如下:
(8)成本费用中含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 3 550 万元,其中含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55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6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420 万元;为高级技术人员购买商业健康险,支付保险费 1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契税税率为 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正确。
理由:企业未对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能将其取得的新能 源汽车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
转让旧房应缴纳增值税 =(5 000-3 500)÷(1+5%)×5%=71.43(万元)
取得旧房时已纳契税 =3 500×3%=105(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3 500×(1+5%×7)+105+12=4 842(万元)
增值额 =5 000-71.43-4 842=86.57(万元)
增值率 =86.57÷4 842×100%=1.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86.57×30%=25.97(万元)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97-6.43=19.54(万元)
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于 2022 年 8 月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零部件是企业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因而企业处理不正确。
企业房产税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无须缴纳房产税。
企业申报确认损失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年。本题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发生于 2016 年,至 2022 年已超过 5年。
业务(6)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904-(750+97.5)=56.5(万元),故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6.5 万元。
汽车配件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 750 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 =(2 000+1 000+3 800+1 300)÷(1-10%)×10%=900(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8 900 万元。
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 900 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理由: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 =3 550-550=3 0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3 000×14%=4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50-420=2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3 000×8%=2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240=180(万元)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
业务(8)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0+180+100=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20 980-19.54-56.5-8 900+510=12 513.96(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2 513.96×15%-1 360=517.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