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登记无法确定清偿顺序;而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后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按照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选项A当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关于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总结: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 登记(登记顺序)>未登记>债权比例 |
抵押权vs质权 | 登记、交付的时间顺序 |
留置权vs抵押权、质权 | 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
超级优先权: ①留置权>价款债权抵押权>浮动抵押②价款债权抵押权>其他担保物权 | (1)下列债权人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①设定抵押权或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②提供融资的债权人;③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2)同一动产上多个价款优先权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拓展练习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为物的担保。选项D当选。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D为动产,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当选。选项C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选。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可受偿8000×(6000/10000)=4800(元);丙可受偿8000×(4000/10000)=3200(元)。选项B当选。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应获得的补偿金。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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