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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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本题中公司章程已有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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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未单独和债权人签订协议,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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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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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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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需要遵守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选项B),以及中国与有关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条约中的相关规定(选项C、D)。与此同时,作为投资者的母国,中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然也要予以适用(选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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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1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1确定的发行对象为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该议案的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
[要求3]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2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2的发行对象即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故应当回避表决。
[要求4]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本案中,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虽为29%,但2月5日提出提案距临时股东大会2月19日召开已超过10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起诉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60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在本案中,决议2月19日作出,起诉时间为4月29日,已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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