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时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则包括(    )。
  • A.中国法律
  • B.投资所在国法律
  • C.中国与投资所在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 D.中国与投资所在国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条约
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需要遵守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选项B),以及中国与有关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条约中的相关规定(选项C、D)。与此同时,作为投资者的母国,中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然也要予以适用(选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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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特定主体,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主体的是(    )。
  • A.到广州旅游1个月的美国公民甲
  • B.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丁
  • C.在北京设立的中德合资经营企业乙
  • D.已在上海连续居住3年的法国公民丙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BD,属于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中国公民丁、已在上海连续居住3年的法国公民丙属于“境内个人”,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选项C,属于“境内机构”,不论其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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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题目中,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清偿,即每人承担3万元。此时,甲可以向丙或丁追偿3万元,不可以向乙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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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    )。
  • A.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 B.查询、冻结经营者账户
  • C.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电子数据
  • D.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选项A);(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选项C);(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选项D);(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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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出现特定情形时,合伙人可以退伙。这些情形有(    )。
  • A.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 B.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C.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 D.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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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挖掘机直接归乙银行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此外,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做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

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要求3]
答案解析: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要求5]
答案解析:

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有效。债权行为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

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6]
答案解析:

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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