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来源: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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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选项A、D)。(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合伙企业解散,没有规定必须2/3以上合伙人同意(选项B)。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的,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散该合伙企业(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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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中,被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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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说法中,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选项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选项C,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选项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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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选项A、B和E,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2)选项C、D: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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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须满足的条件有( )。
答案解析
答案:
B,E
答案解析:选项B,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选项E,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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