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真题卷(三)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为共同被告。

选项C,税款的退还属于征税行为,适用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孙某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选项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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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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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酒后无故殴打丁,导致丁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3万元。事后甲多次前往医院看望丁并真诚道歉。丁鉴于甲的真诚悔过遂免除了甲的赔偿责任。下列丁索赔医药费的做法中,能获得法律支持的有(  )。

  • A.丁请求乙丙就2万元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B.丁请求乙赔偿2万元的医疗费
  • C.丁分别请求乙丙各赔偿1万元医药费用
  • D.丁请求乙丙赔偿3万元医药费用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丁请求丙赔偿2万元医药费
答案解析
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本题中,丁免除了甲应承担的1万元份额后,乙、丙对剩余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故丁可分别或共同请求乙、丙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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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
  • A.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
  • B.行政法规、规章
  • C.对征收征用决定不服
  • 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E.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A,B,D,E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的案件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选项D);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选项B)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A)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选项E)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

(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选项C,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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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
  • A.警告
  • B.加处罚款
  • C.行政拘留
  • D.没收违法所得
  • E.吊销许可证件
答案解析
答案: A,C,D,E
答案解析: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选项A)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选项D)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选项E)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选项C)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选项B,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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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有(  )。
  • A.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B.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D.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答案解析
答案: C,D,E
答案解析:成员权通进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述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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