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银行存款7500
投资收益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最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2020年教材本题涉及知识点已变更,本题按照教材进行了改编)某商业零售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各种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3%,各种商品在购进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抵扣。2019年度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处置情况汇总如下:
损失存货种类 | 损失原因 | 实际成本 | 回收或处置 |
日用品 | 雷击起火 | 80万元 | 保险公司理赔20万元 |
服装 | 顾客退货 | 10万元 | 降价出售,收款8.19万元 |
小家电 | 零星失窃 | 6万元 | —— |
问题:
①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故日用品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申报扣除金额=80-20=60(万元)。
服装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申报扣除金额=10-8.19÷(1+13%)=2.75(万元)。
小家电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申报扣除金额=6+6×13%=6.78(万元)。
②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故采取清单申报扣除的是:服装损失、小家电损失。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故采取专项申报扣除的是:日用品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存货毁损的证据应包括: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2020年教材本题涉及知识点已变更,本题按照教材进行了改编)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销售价400元,款项678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1.02元,货物已发,款项61020元已收存银行。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总价27000元,增值税351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49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100套,款项尚未收到。
(5)将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膜120盒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6)将2016年3月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房租款1050000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千克) |
不含税单价(元) |
1 | 香水精 | 50 | 1000 |
2 | 酒精 | 100 | 20 |
3 | 珍珠粉 | 500 | 50 |
4 | 面霜 | 500 | 600 |
采购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除珍珠粉的专用发票未确认抵扣,其他专用发票已在本月申报抵扣,以上材料均未领用。
(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21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当月已申报抵扣。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
业务(1)A类面霜每克不含税价格=400/20=20(元),为高档化妆品。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500×13%=7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1500×15%=90000(元)
业务(2)B类护肤液每毫升不含税价格=61.02/(1+13%)/60=0.9(元),不属于高档化妆品。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1.02/(1+13%)×20×50×13%=7020(元)
业务(3)C类面膜每片不含税价格=27000/300/5=18(元),为高档化妆品。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510元。
应纳消费税=27000×15%=4050(元)
业务(4)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按照全额缴纳消费税。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90×100×13%=6370(元)
应纳的消费税=490×100×15%=7350(元)
业务(5)发放职工福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8×5×120×13%=1404(元)
应纳消费税=18×5×120×15%=1620(元)
业务(6)应纳的增值税=1050000/(1+5%)×5%=50000(元)
业务(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0×1000×13%+100×20×13%+500×600×13%=45760(元)
业务(8)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1800元。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78000+7020+3510+6370+1404-(45760+1800)+50000=98744(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90000+4050+7350+1620=103020(元)。
项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
本月数 | |||
销售额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740800 |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
2 |
740800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
3 |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
|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1000000 |
|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6 |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
|
(四)免税销售额 |
8 |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
9 |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
10 |
|
|
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96304 |
进项税额 |
12 |
47560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16 |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47560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48744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50000 |
|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22 |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987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