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栏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开具:
(1)提供建筑服务;(选项A)
(2)销售不动产;(选项B)
(3)出租不动产;(选项D)
(4)货物运输服务;
(5)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
(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选项E)
(7)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8)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差额征税“;
(9)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YD;
(10)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综上所述,选项A、B、D、E属于备注栏须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当选。选项C不属于备注栏须注明经营业务的发票,不当选。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选项C)、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选项B)、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选项A),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综上所述,选项A、B、C属于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不当选;选项D是或有条件,不属于纳税人必须符合的容缺条件,当选。

选项D,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选项A)、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选项B)、代收车船税金额(选项C)、滞纳金金额(选项D)、金额合计等。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