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
  • A.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B.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
  • C.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
  • D.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
本题来源:第四节 担保物权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担保物权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用益物权以物的利用为目的。

选项C,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物权。

选项D,担保物权依赖于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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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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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选项A正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E正确。
[要求2]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可以在其债权内请求甲乙支付任意金额的维修费。
[要求3]
答案解析: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不少于60日。
[要求4]
答案解析:该电脑尚未交付,戊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得电脑所有权,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戊之间的买卖约定仍然有效,选项C不当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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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C,动产物权转让自交付时生效。甲将车交付乙后,乙已取得所有权,未过户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又将该车卖给丁,构成无权处分,丁虽办理过户登记,但车辆实际由乙占有,丁未完成现实交付,无法满足善意取得的占有要件。

选项B,甲将车抵押给丙并登记,丙不知乙购买,善意取得抵押权。乙的所有权虽然设立在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丙的抵押权有效设立,丙可以正常行使抵押权。

选项D,甲与丁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合同有效但丁无法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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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丁的居住权于3月15日登记生效,且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乙于3月20日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丁的居住权。

选项B、E,抵押权设立于3月10日,居住权设立于3月15日。抵押权设立在先且已登记,居住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效力优先于居住权。

选项C,甲在3月15日仍为房屋所有权人,设立居住权属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且登记完成,居住权合法设立。

选项D,乙虽取得所有权,但居住权设立在先且具有排他性,乙无权要求丁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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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选项B、C、D,抵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其担保范围由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无约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依法应当包括主债权(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20万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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