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四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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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选项A,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选项D,建设工程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选项E,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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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应缴纳印花税=(2000×0.3‰+2100×0.05‰)×10000=7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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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技术合同中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4×0.3‰×1000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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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技术合同中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纯生、罗氏企业共计应缴纳印花税=(600-60)×0.03%×10000×2=3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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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应纳印花税=4×10000×12×1‰+200×10000×0.3‰+30×10000×0.3‰+2×10000×0.3‰+5000×1‰=1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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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选项C,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选项D,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其主要材料不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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