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拓展练习


(1)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因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3×2%=0.24(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4×3×14%=1.6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3×2.5%=0.3(万元);
(2)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所以税前可以扣除额=3×40%=1.2(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30-0.24-1.68-0.3-1.2-6=20.58(万元);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20.58×20%-1.05)×50%=1.53(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选项B)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选项C)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选项D)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选项A)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1)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张某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最多可以扣除的金额=1500×12=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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