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 第五节 其他税种纳税审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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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转让房地产取得不含税收入=763-763÷(1+9%)×9%=700(万元);纳税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00×60%+6.65=486.65(万元),增值额=700-486.65=213.35(万元),增值率=213.35÷486.65×100%=43.84%,适用税率30%,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13.35×30%=64.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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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购买房屋,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让,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税率为0.5‰,该工业企业应缴纳印花税=10000×10000×0.5‰+5000×10000×0.05‰=5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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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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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B,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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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对于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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