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1-2节 公司概述和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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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1)选项A: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2)选项B: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选项C:甲并非“(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适用除名;(4)选项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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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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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据此可知,甲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担保,但是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张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不是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故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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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1)选项A: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在本题中,既然公司章程中有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明确规定,该公司的做法合法;(2)选项B:如果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本题中,股东丙只是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不合法;(3)选项C: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 60 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4)选项D: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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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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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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