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票据补救措施中,《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包括(  )。
  • A.票据返还之诉
  • B.请求赔偿之诉
  • C.请求付款之诉
  • D.请求补发票据之诉  
本题来源:第2节 票据法律制度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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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 A.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 B.

    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 C.

    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 D.

    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仅签名未盖章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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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 C.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1)选项AB: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选项C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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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B.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 C.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D.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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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4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24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第一次拒付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要求2]
答案解析:第二次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丁,丁可以对庚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而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庚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与乙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乙不能以该理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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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其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 B.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见票即付
  • C.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仍可对出票人进行追索
  • D.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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