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烟丝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7月5日销售2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8万元;7月20日销售3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6万元;7月25日用自产烟丝100箱抵偿债务。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烟丝厂当月共计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 A.84
  • B.244
  • C.306
  • D.1010
本题来源: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甲烟丝厂当月共计应缴纳消费税=[1.8×(200+100)+300×1.6]×30%=3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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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单选题]某酒厂2025年6月份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对外赞助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 A.1975
  • B.2125
  • C.2175
  • D.2245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由于对外赞助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2×2000×0.5=200(元); 从价税额=[0.2×35000×(1+10%)+200]÷(1-20%)×20%=1975(元); 应纳消费税=200+1975=2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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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某卷烟厂2025年7月从甲烟丝厂购进其自制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当月领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万元。
  • A.210.20
  • B.216.20
  • C.224
  • D.225.20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卷烟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征,领用外购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150×80÷10000-50×30%×60%=2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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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某筷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2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如下:销售烫花木制筷子15万元;销售竹制筷子18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12万元。另外没收逾期未退还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包装物押金0.23万元。相关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 A.0.61
  • B.0.62
  • C.1.36
  • D.2.25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只有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应税消费品,连同其对应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均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烫花木制筷子和竹制筷子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12×5%+0.23÷(1+13%)×5%=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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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2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6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税额1.56万元。

(2)将剩余4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具有国食健字文号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3)生产葡萄酒一批,将20%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5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3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8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为0。

注: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要求2]
答案解析:

业务(2)应纳的消费税=20×10%=2(万元)。

注: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适用10%税率征收消费税。

[要求3]
答案解析: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40÷80%×20%×10%=1(万元)。

注: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要求4]
答案解析: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40×10%=4(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该企业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56+2.6+5.2-8=1.36(万元)。
注: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将应税消费品(葡萄酒)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没有离开本企业增值税链条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在3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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