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次向出卖人支付。
  • A.二   
  • B.三  
  • C.四  
  • D.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立即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第10节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点击去做题
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
  •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选项A: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 A.停止发放借款
  • B.提前收回借款
  • C.解除借款合同
  •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选项A、B、C当选;选项D属于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  )。
  • 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
  • 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
  • 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
  • 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为庆祝好友乙60岁生日,拟赠与其古董瓷瓶一只。但双方约定,瓷瓶交付乙后,甲可以随时借用该瓷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瓷瓶交付乙前,甲不得撤销赠与
  • B.瓷瓶交付乙后,若被鉴定为赝品,乙有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
  • C.瓷瓶交付乙后,若甲请求借用时被乙拒绝,甲可以撤销赠与
  • D.瓷瓶交付乙前,若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选项B:如果甲在订立赠与时,不知道该瓷瓶是赝品,则乙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赠与;(3)选项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4)选项D: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货款。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义务的表达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 B.虽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但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
  • C.因设备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上述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 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