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实际发生额38万元,故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可以扣除36万元,本年度纳税调增额=38-300×12%=2(万元),剩余2万元可以结转在以后3年内进行扣除;(2)本年应纳税所得额=300+(38-300×12%)=302(万元) ,本年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302×25%=75.5(万元) ,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75.5-60=15.5(万元)。

选项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选项B,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选项C,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选项D,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知识点拓展】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方法

选项A,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选项D,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知识点拓展】
收入确认时间总结

选项A、B、C,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知识点拓展】
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
①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③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④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
对于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做题时需要注意题目中有没有上一纳税年度的结转额,如有,需要在本年度扣除。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拓展】
企业的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不免税);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免税);
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收入。
[注意]
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从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时间不足 12 个月,征税;持有时间已满12个月,免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选项C);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选项A、D);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选项B);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
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1)本题应采用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免税投资收益80万元不计入,各项不得扣除的项目(5万元、30万元、10万元、50万元)不减除,甲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 000+20+300-3 500=1 820(万元)。
【知识点拓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计算原则
①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结合收付实现制原则。
②会计核算 ( 依据会计准则 ) 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计算方法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
选项A、D,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选项B,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选项C,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知识点拓展】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