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知识点拓展】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选项A、B、D,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谈不上“提示承兑”的问题。选项C,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提示承兑”的问题。
【知识点拓展】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指定付款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一段时间内付款)的商业汇票都有具体的到期日,因此需要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需要持票人去提示承兑才能见票,没有明确的日期,因此需要“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是在见票时马上付款,不需要承兑流程,因此无需提示承兑。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选项B)和收款人(选项A)。选项C、D,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属于票据非基本当事人。
【知识点拓展】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P银行按照交易金额的0.35%、单笔13元封顶的标准收取结算手续费,故扣除手续费后的实际到账金额为(80 000-13)+2 000×(1-0.35%)=81 980(元)。
【知识点拓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结算收费

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 选项B属于对于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的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应当采取的措施之一。
[注意]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风险事件的,才能对特约商户采取暂停银行卡交易的的措施。
可以理解为,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要“预防”;对于发现有疑似风险事件的,要“止损”。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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