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知识点拓展】
支票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3选1(营业场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付款地未记载的为营业场所。
选项A、B、D,不论汇票、本票,还是支票,均属于出票行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其中选项D属于支票的可补记事项。选项C,属于汇票、本票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但在支票上不属于出票行为必须记载的事项,但可以补记。
【知识点拓展】
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汇总:
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属于部分背书,该背书行为无效。选项D,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是背书有效。
【知识点拓展】
背书特别规定:
选项A、B、D,根据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将银行卡分为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和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而借记卡又根据功能不同分为储值卡、转账卡和专用卡。选项C,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知识点拓展】银行卡的分类
选项B,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选项C,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选项D,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知识点拓展】
委托收款:
1.适用范围
①单位和个人、同城和异地。
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2.程序
(1)签发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2)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