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4章 第3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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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照章缴纳消费税(选项A、B、D)。本题需注意,无论是“高度白酒”还是“低度白酒”,其本质都是白酒,都属于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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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D,委托加工收回“酒”、“小汽车”、“高档手表”和“游艇”等税目用于连续生产的,不涉及已纳消费税扣除的问题。选项C,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知识点拓展】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
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 ( 外购葡萄酒除外 )、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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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卷烟在批发环节的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本题仅就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的200标准条卷烟缴纳消费税。(2)卷烟复合计征消费税,甲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 000×11%+200×200×0.005=2 400(元)。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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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应价税分离;(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65+2.26)÷(1+13%)]×10%=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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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D,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选项B,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选项C,摄像机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不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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