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卷烟,属于卷烟在批发环节的销售,应缴纳消费税;而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属于批发企业之间的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本题仅就甲烟草批发企业向乙卷烟零售店销售的200标准条卷烟缴纳消费税。(2)卷烟复合计征消费税,甲烟草批发企业应缴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0 000×11%+200×200×0.005=2 400(元)。
【知识点拓展】
1.消费税征税环节
(1)单一环节征税(只征收一次)
①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般消费品。
②零售环节:金银铂钻。
(2)双环节征税(征收两次)
①生产环节已征→批发环节加征:卷烟、电子烟。
②生产环节已征→零售环节加征:超豪华小汽车。
2.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1)从价计征(大部分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选项A、C、D,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税目(15个)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其中需要注意区分:
(1)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电子烟;
不包括烟叶。
(2)酒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不包括酒精、调味料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小汽车
包括各类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车、大货车、大卡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1)本题的“收入45.2万元”为含增值税收入,应当价税分离,收取的手续费1.5万元属于价外费用,亦应价税分离后再并入销售额,排除选项A、B;(2)非酒类产品(本题为高档化妆品),不随同产品销售、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未收回时再并入销售额征税;(3)因此该化妆品厂本月应交消费税=(45.2+1.5)÷(1+13%)×15%=6.20(万元)。
【知识点拓展】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
①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要作价税分离。
②注意题干列示的价格是否含税,含税价则需作价税分离。
2.消费税中押金的处理:
①非酒类产品,不随同产品销售、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未收回时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时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照章缴纳消费税(选项A、B、D)。本题需注意,无论是“高度白酒”还是“低度白酒”,其本质都是白酒,都属于应税消费品。
【知识点拓展】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
选项A,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知识点拓展】
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5个: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
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普通日用护肤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知识点拓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