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D,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知识点拓展】
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要作价税分离。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⑤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各种款项。


(1)销售红酒的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应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需要作价税分离;(2)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113 000+6 780)÷(1+13%)×13%=13 780(元)。
【知识点拓展】
包装物租金 VS 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为含税价需要价税分离;
(2)包装物押金:
①一般货物、啤酒、黄酒:逾期时并入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逾期包括法律规定的“一年期”和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期”;
②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收取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知识点拓展】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选项A、C、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分、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选项B,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货物。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总结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拓展】
电信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③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基础电信服务的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为6%。

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除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之外的自然人)
【知识点拓展】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