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项A,已经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应该冲减销售收入;选项B、D,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垫、代收款项,不计入销售收入;选项C,现金折扣属于可变对价,会影响销售收入。 提示:注意题干表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已经发出但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要作为“发出商品”核算,借记“发出商品”科目(选项D正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选项A错误)。 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的收发及结存,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应作为“在途物资”核算,因此选项B错误;“材料采购”科目借方登记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是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所用的科目,因此选项C错误。
【知识点拓展】
发出商品销售业务:
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对价未达到“很可能收回”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已发出的商品被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③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权利时: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已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履约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9 000÷(9 000+41 000)×100%=18%,所以应确认的收入=80 000×18%=14 400(元)。

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当考虑的迹象包括: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企业商品销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选项A);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选项B);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选项CD,应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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