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1)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支柱,不仅涉及范围广、政策条文多,更是历年来注会考试的 “重头戏”,占据着相当高的分值比重。为了助力25年注会备考,之了君带来了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备考2025年注会的小伙伴,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阅读:
☞ 2025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各科汇总(上)注会考生速看
☞ 2025年注册会计师章节知识点各科汇总(下)注会考生抢先学
一、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中,对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2)(3)项所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亏损弥补
1.一般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时限内摊销扣除。
(2)追补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转让股权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提示: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撤回或减少投资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1)”的全部内容。备考过程中,考生们务必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深入钻研每一个知识点,将抽象的政策条文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做到融会贯通。通过大量的习题练习和真题研究,不断强化对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及时查漏补缺。























或Ctrl+D收藏本页